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国家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及企业发展,陆续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为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活力,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补贴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范围: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定额标准:
1、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定。
2、多数省市按最高比例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
3、每人可享受三年,合计最高23400元。
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政策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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